解析:
若因无正当理由而解雇雇员,则需向该雇员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以作赔偿之用。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该雇员在公司内服务的年限,每达到一年期限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款。
在此基础上,如果雇员在公司内的服务时间已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雇员在公司内的服务时间未满六个月,则仅能获得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款。
此外,若雇员的月薪高于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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