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出于无正当、合法之缘由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机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确定。
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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