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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我的人反过来告我和我姐敲诈勒索,大概过了半个月,最终给了五万补偿,对方讨价还价之后我一直坚持,提出了五万元的补偿,抱着不想把事情闹大的因素,侵犯我的是我姐姐十多年的好友,而且选择了协商,所以就没?

ask****725 湖南-湘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1 14:23:30 467人阅读

你好,请问一下,我是被侵犯的当事人,侵犯后本来是准备报警处理的,当时去了医院准备做检查,由于这种检查这种东西是需要要警方介入,所以就没有选择报警,而且选择了协商,侵犯我的是我姐姐十多年的好友,抱着不想把事情闹大的因素,提出了五万元的补偿,对方讨价还价之后我一直坚持,最终给了五万补偿,大概过了半个月,侵犯我的人反过来告我和我姐敲诈勒索,说我和我姐故意给他下套,目的就是敲诈他的钱财,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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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5:42:0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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