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现行政策,在职员工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参保,在生育期间需累计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生育当月以及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均不得计入在内。而对于失业人员而言,则需要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然后才能申请领取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并且在此过程中,当月必须要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作为前提条件。
解析:
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现行规定,在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按时、足额地参与社会保险。
在生育过程中,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期限需达到12个月及以上;
而在计算期间时,生育的当月以及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将不被纳入在内。
对于失业人群来说,他们需要首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才能申请领取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方面的补贴,并且在此期间,他们的生育保险缴纳记录也必须保持在当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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