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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如何界定

谭** 江西-九江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5.19 16:44:00 407人阅读

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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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直接控制或拥有多数股权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属员工;
第二,城镇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城镇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的单位;
第四,各级各类的社会团体(如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等)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编制以外招聘的工作人员;
第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最后,有雇佣工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所雇佣的工人。

2024-05-19 20:2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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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失业保险费用征收范围涵盖:
所有国有性质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
各类股份制有限公司及其在职员工;
外资投资企业以及此类企业内的从业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及该类企业内的在职员工;
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城镇企业及其内部员工;
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
社会团体以及此类型机构内的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以及其编制以外招录聘用的各种职位的工作者;
民办的非商业性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有雇佣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他们雇用的被雇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4-05-19 16: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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