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解除时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使劳动者在需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时能够较快地走出前一份劳动合同进而更加顺利地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保障,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每延迟1日需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时,劳动合同关系若要终止,用人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一个月内办妥包括工作交接在内的终止手续,否则应当支付额外费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是保持着内在一致性的规范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必然推论。以上为终止劳动合同还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解答
2018-01-21 10:02:03 回复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属于“过期合同”问题。“过期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终止劳动合同还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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