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调休与补休的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在周六或周日等法定休息日期间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则需按照同等时长为其安排相应的补休,或向职工支付等额的加班费用;针对用人单位单方面擅自修改劳动合同中的休息时间条款,劳动者可选择继续遵守并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此外,在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并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以单方方式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调休和补休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者的休息日进行工作安排,那么他们必须按照相同的时间段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补休机会或者给予其对应的加班费用补偿。
如有需要,用人单位也可单方面对劳动合同中有关休息时间设定的条款进行调整,但前提是必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并签署确认书。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加班,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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