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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买卖合意乃属于承诺合同之范畴。承诺合同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只要经过另一方的明确认可便可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换言之,此种类型的合同被称为“一诺千金”式的合同。其特性得以体现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可宣告正式成立。
解析:在法学领域中,买卖合同被视为典型的诺成合同类型。所谓诺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仅通过意思表示一次且得到对方认可后,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这种合同具有“一诺即成”的特性。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的那刻起即正式成立并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不动产的买卖也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或称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房屋买卖合同(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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