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劳动者离职之时,若其先前尚未休完的带薪调休天数,用人单位理应将其视为加班时间,并依此为标准予以核算和发放相应的加班费用,通常情况下需按每日工资标准的150%进行支付;如遇休息日安排工作,则需以双倍工资指标予以计算;倘若发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现象,则需按照三倍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024-05-14 22:13:22 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得知,员工在正式离职之际如尚有未休完之调休假期未能满足者,雇佣方应当依照相关准则对其以加班形式进行补偿,通常情况下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的)150%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若涉及到休息日加班情形,则应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的200%支付;
倘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应按照特殊规定的300%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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