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具体情况将取决于所售房产的类别。若该房源为非居住性物业,则需要依法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其应纳金额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房屋原始价值-原契税款-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应合理费用)×20%;
然而,若是出售家庭唯一房产但购买时间未满五年的情况下,此类个税亦不可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应纳金额即为计税价格的1%;
至于在出售家庭唯一房产且购买时间已超过五年的情况下,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具体情况取决于房产属性。
若出售之房属非住宅类物业,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房屋原始购置价值-原有契税-以及本次交易中所支付的各项合理税费之和)×20%;
若所售房产系家中唯一住房,但购置之日至今未满五年,那么此项个税亦不得减免,其应纳税额即按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倘若所售房产系家中唯一住房,并且购置之日至今已超出五年期限,便可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