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离职证明中明确标注离职原因为辞退并未触犯任何规定。
然而,依法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乃是必需遵循之义务。
同时,离职证明亦将详尽注明离职性质究竟属于被动辞退抑或是劳动者自主辞职。而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此项信息可作为有力的证据予以提交以支持相关主张。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离职证明书上载明员工因被辞退而离开单位并非违法行为。
然而,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职证明中通常会详细注明员工是因为被解雇或者自愿离职而离任的情况,这无疑将成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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