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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辞职有何区别
(1)应用范畴各异。解除劳动合同之实施机构既可为用人单位,亦或劳动者个人,然辞职及自动离职之实行者仅限于劳动者本身;(2)适用缘由性质迥异。解除劳动合同所适用之缘由兼具惩戒与非惩戒两重特性,而辞职则无惩戒性质,自动离职则往往构成违法行为。
解析:(1)所涉及的主体各异。解雇劳动合同时,既可以由用人单位作为主导者启动流程,亦可让劳动者拥有自主权;然而在办理辞退手续和擅自离岗的情况下,主要的参与方仅限于劳动者本人。(2)发生的理由性质相异。对于解散劳动合同这一议题,其适用的原因表现为双面性,即包含了惩戒性的因素,又存在非惩戒性的因素。但在处理离职问题时,辞退本身并没有惩戒之意,而擅自离岗则常常会构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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