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乃一种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之特异性合同类型,其主要性质在于商品房预售方(即开发商)与预购方之间达成的共识——预售方须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将即将竣工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预定日期接收该商品房。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参与合同缔结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约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故非任何人均可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再者,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若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但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已经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一类独特且具有特殊性的买卖交易合同,它是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书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预售方须在商定的期限内向预购方移交已建造完毕的商品房产权,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商品房。
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参与合同缔结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约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最后,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那么他们与预购方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便应被视为无效,但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就可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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