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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多少

李** 广西-北海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5.11 09:22:00 423人阅读

公司临时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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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临时解聘员工的赔偿事宜,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员工在我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可领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工作超出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职员,我们将以一整年来计算其经济补偿额度。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我司将给予其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其次,如果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便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员工赔偿金。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员工在我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两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同样地,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员工,我们将以一整年来计算其赔偿金额。
最后,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

2024-05-11 12: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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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贵公司决定暂时解雇部分员工,关于其赔偿方式的具体细节包括:
首先,公司需依据该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时间的长短,以每满一年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月度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款。
若该员工的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了一整年;
反之,若不足六个月,公司也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半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款。
而所谓的“月工资”,即是指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其次,如果公司选择辞退某位员工,那么这将被视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款标准的两倍,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
换句话说,就是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的任职时间,以每满一年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同样地,若该员工的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了一整年;
反之,若不足六个月,公司也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05-11 09:24:00 回复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首先根据目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的用人说法。目前法律认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三种用工方式。
2、所谓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不少于8小时,与用人单人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
3、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于或等于4小时且不能超过4小时的用工方式。
4、所谓的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派遣协议,目前很多外资或大型企业都采用这种用工方式,目的是减少用人风险。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的概念。用临时工的说法实际是错误的,应当叫劳务派遣工。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用工总数量的10%。
5、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打着临时工的旗号招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想逃避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谓的临时工,是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所有法律责任。
6、所以说辞退的临时工无论是派遣工还是自己单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在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相关的案情
案情:小周系某单位的食堂厨师,2010年到该单位上班,起初是烧两餐,2011起开始烧中饭一餐,有时候单位员工开会,也需要烧中、晚饭两餐。单位员工从十几个人逐渐发展为二十几个人,2013年过完年,单位将小周辞退。小周便提出要求经济补偿,单位不给,理由是:小周是一个临时工,一整天上班不超过四小时,单位可以随时解雇你,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周不服,找到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便为她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意见: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临时工”一词的。应该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而单位的意思是小周一天上班不满4小时,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辩护,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从事实情况分析,小周所从事的厨房工作,包括去菜市场买菜、洗菜、淘米、烧饭烧菜、洗碗、厨房卫生。要负责十几个人的餐饮,四个小时肯定是不够的。
2、从法律上分析。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经由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叶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可见,企业录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备案是必经的程序,也是作为是否录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法律依据。而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于小周是否是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单位没有经备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小周的工作时间,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本案经庭审,后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下周经济补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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