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位求职者在进行就业活动中,其劳工权利应受到并仅仅可与一家雇主签署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的劳务合同,以此种方式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这位求职者在同时期内与两个雇主签署了劳动合同时,这种做法则被视为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有可能导致许多涉及法律冲突的问题,例如合理责任划分不明晰以及工资支付不清晰等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若由于这位求职者与其两位雇主之间共同签约所产生的劳动合同,致使任何一家雇主体遭受了直接财务损失的,那么相应雇主有权向这位求职者提出索赔,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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