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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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开发商未能依照法规将购房款项流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那么涉及到的房产所在区域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立即中止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备案流程。在此同时,购房者亦可依据相应的监管标准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以期获得相应的查证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则》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倘若开发商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程序性的问题,那么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将有权利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判决结果,进而要求开发商依法重新作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视情况撤销或部分撤销已经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此情况下,如若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将购房所得款项悉数存储于资金监管账户之中,那么所涉及的房产所在地区的住宅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对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及备案手续的处理工作。
然而,购买人同样具备权利,他们可依法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并申请相应的查证处分。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若是发现开发商有违反法定程序之举,当事人均可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及司法审判机关便会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审核案件并作出官方决定,进一步要求开发商重新履行特定的行政行为或者撤销原文的行政行为亦或是部分修正。
律师解析 不可以。 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 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 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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