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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满期了怎么办

周* 四川-乐山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21 14:22:18 393人阅读

退耕还林满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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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农村地区,当退耕还林合同期满之后,村集体有权依据自身权益进行重新发包工作,同时,需与各承包商签署相应的承包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村集体需要制定出明确的分配计划,并提交给村民大会进行严格的审议与决策。
一般而言,分配比例将根据发包当时拥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群为准,进行公平合理的均分。
在这个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乡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共同签署退耕还林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退耕还林土地以及荒山荒地造林后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的继承与转让。
若在合同中已经存在相关约定,则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如无任何约定,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政府调解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
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2024-04-21 14:3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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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嘉义县

在乡村地区的退耕还林合同期满之后,村集体将有权重新进行承包划分,并且需要与承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村集体有权利制定出相应的分配计划,并且提交给全体村民进行公开审议和决策。一般来说,分配应该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以确保所有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
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署退耕还林合同。对于已经完成退耕还林以及荒山荒地造林工作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被继承和转让的。如果在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政府的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024-04-21 16:41:26 回复

退耕还林林地被征用土地赔偿归土地承包的农民。
退耕还林政策内容:
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
退耕还林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
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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