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程项目出现意外事故时,其主要责任通常需要由施工方或施工人员承担。
然而,责任的具体分配仍需依据下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观察所签署的相关合约中对于责任问题的规定,若其中存在明确且合理的职责划分条款,那么便应以该条款为准;
其次,当雇员在担任工作时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身体损害,而发包商、分销商在知晓或是应该了解到接受发包业务或分包业务的雇主缺乏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同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者,连带责任人需要根据自身责任的轻重程度来分别确立相应的赔偿金额;若是难以确定诸位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那么便可以采用平均偿还的方式。
对于在此赔偿金额限额之内多于自己承担的连带责任人,他们享有向其他责任人互相追偿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凭借责任的轻重程度来确定其应负担的赔偿份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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