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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患病医疗期的条件有哪些

周* 云南-迪庆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4.13 09:31:56 427人阅读

江苏省患病医疗期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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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从事直接接触对人体有害物质成分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其离开此岗位之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已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在接受诊断或者处于医学观察阶段;
此外,当个体在所在公司遭受职业病影响或是因为工作受伤且被认定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在此期间身患疾病或是非因工伤原因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并且正在遵守有关规定遵循医疗时间安排;
最后,对于女性员工,当她们正处在怀孕、分娩以及哺乳阶段。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24-04-13 09:41:03 回复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以下是市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可参考:扩展资料: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不同的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所不同,其中以重庆市为例,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而河北省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50元。另外,贵州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需要缴费90元,其中对农村低保等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以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资助参合,由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遭受自然灾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按每人不低于10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20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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