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监护权转移的形式。结合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监护权转移的形式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或依习惯不需要另订协议或另行委托的监护权转移;一类是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监护权性质定位:在监护关系中,存在两方当事人,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所以,要确定监护是否具有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属性,就必须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
首先,被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属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这样,监护关系中的突出特点之一即民事当事人的单一性。
其次,监护人有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服务,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服务的提供完全是无偿的,被监护人对这种服务无对应补偿。
最后,监护人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与被监护人协商的情形。其提供的服务,完全来自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具有某种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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