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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以下是关于帮信罪涉案流水的计算方法的详细解释,以及与支付结算金额相关的独特入罪标准和认定方式: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关键在于计算帮信案件涉及到的所有银行卡的入账金额总和。在实践操作中,入账金额的概念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来计算出涉案卡的总入账额。
2.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殊入罪标准,主要体现在对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上。
根据该标准的具体规定,其并不要求上游犯罪已经得到充分查证,并且根据这个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一旦超过了人民币100万元,即使这个金额并不能准确地对应任何一个上游犯罪的数额,或者其相应的金额低于20万元,都足以满足该入罪标准。换句话说,如果银行卡的银行流水高达120万元,但是能够与上游犯罪对应并查证属实的仅有15万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采用特殊入罪标准的方法来确定支付结算金额,即认定该被告人为帮信罪的罪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20万元。
3.在具体确定支付结算金额时,我们还需明确支付人员及其卡中的资金用途。在某些案例中,有些支付人员会先将他们的银行卡与自己的电子账户进行关联,然后在出售卡之后仍继续使用这些卡进行不当的支付活动。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存在犯罪资金和正常使用资金之间相互混合的状况。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必须准确掌握每笔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尤其是那些存在争议的部分。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会本着保护被告权益的原则,优先给予被告方有利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4-07 11:51: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