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指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套路犯罪,而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高级技术支持,或担任广告宣传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得力助手,而且情节颇为严重者,皆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关于帮信罪流水的确立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这里所谓的帮信罪流水,即为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汇入特定信用卡的相当金额;
其次,相当于构成帮信罪的入罪数额等级之一就是支付结算超过20万元人民币这个基准,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诊断和定性;
最后,倘若有证据证明其中某部分流水中并不包含收款或付款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