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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任何情况下,年休假都不得被强行实施。
然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只有当企业因特定的生产和工作特征而无法在同一年内顺利安排时,方可将年休假跨年处理。
此外,工作和休息无疑乃是每一位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以休取其年休假期。
如若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工作必要性而无法成行给予职工年假休息之时,在获得职工明确同意之后,亦可无需安排该职工休年休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24-04-02 17:21: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