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希望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若员工对此持有异议,原因可能在于该项调整行为是由企业单方面发起且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导致。
如此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并可保留在原有岗位上继续完成此前约定的相关工作职责。
倘若企业强制执行这一决策,以至于导致员工被解雇,那么员工有权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具体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点:
首先,员工可以坚持主张其继续留在本单位,并在原有的岗位位置上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其次,如若员工选择辞去当前工作,企业则必须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龄长度,支付相应赔偿金,即每满一年需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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