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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评估价格过低该怎么办?

李* 四川-成都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13 12:26:40 4033人阅读

现在是在拍卖行做实习生的,目前主要还是想要问问法院拍卖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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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你这边提出的问题,拍卖的是你的房子吧,你不能抗诉的,拍卖也会往上拍的,法院肯定先给你做个低评

2018-01-13 12:3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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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拍卖房屋评估价格过低,我认为不一定,评估价格可以作为保留价,但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法院有权调低或者调高保留价。最高院确实有关于保留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2018-01-13 12: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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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地产,对拟拍卖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考虑租期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恶意拍卖房屋,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司法拍卖房地产,也是房屋产权转移的一种方式,房地产的竞拍人竞拍成功后,也应当执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规定,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评估价格,只是司法拍卖的底价,不是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因此,评估时,不考虑租赁期限对房地产的价值影响,但是会在评估报告的“特殊情况说明”中披露房屋已经租赁的特殊情况。
四、司法拍卖的房地产存在已经租赁的情况,属于拍卖物的一种瑕眦,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不会影响房地产评估价格,但是,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拍卖成交价格。

2020-12-10 00:53:24 回复

你好,拍卖价一般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但是成交价不一定。一般都会比评估价还要低一些。

【法律意见】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拍卖。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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