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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可明确阐述为:
在该通知正式送达至买卖双方之际,购房合同即告解除。
倘若该解除行为完全满足了既定的实体性要求以及特指对合同相对方的通知形式要求,那么从解除通知正式送达之日的3个月后,若相关方尚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即可被视作购房合同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而解除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4-03-25 15:52: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