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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何差异?

周* 安徽-蚌埠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3.25 15:34:41 464人阅读

农村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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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土地征用与租用之间首要且最为根本的差异便是其所呈现出来的行政强制性与否:
进行土地征用意味着采取国家行政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无偿收回,以供社会公众之所需;而从租用的角度来看,则代表着通过国家向使用者提供土地从而达成在平等和自愿原则之上构建的租约关系。
1.首先,所谓土地征用,就是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目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以及获取相应的批准权限,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予以合理的补偿,之后才可依法行使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在此情况之下,国家行政机构具有法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财物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等,依职权规定实施征用。
2.其次,国有土地租用则是指国家将国有的土地出租予使用者,通过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这一途径,使得国有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让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关键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出租方同意后,土地租赁合同可被视为合法的转让对象,但如果需要改变合同中原有的使用条件,此时必须重新签署新的租地合同。
另外,租赁的土地上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也符合标准的话,便可依法设定为抵押,当抵押得以实现时,租地合同亦需要同步进行转让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24-03-25 15:5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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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土地征收与租赁之间的显著差别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征收”这一术语带有强烈的行政手段干预色彩,而“租赁”则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具体而言:

1.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且经过严格的赔偿程序之后,将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在此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的财产及土地的支配权。

2. 国有土地租赁,则是国家将国有性质的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并要求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时向其交纳相应的租金。这种形式被视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部分,也是出让方式的重要补充。如果租赁合同中的使用条件有所变更,需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并需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另外,租赁土地上的建筑和设施如房屋等,均可进行合法抵押,但在抵押得以实施之际,该土地的租赁合同也同样会随之转移。

2024-03-25 19:13: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3、当然,各地的违法占地案件不时发生,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两点:一是依法互权,因为农民只有法律这一个武器;二是联合,最起码要联合大部分人。

租用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承租者和土地承包者应该如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因此对其补偿应做如下处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
(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应当注意的是,接包人、承租人作为征地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毫无权利。当其权利受有损害时,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转包人和接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计算标准; 二是当事人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的,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规则之一处理:其
一,若通过调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取得等质、等量的承包地的,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继续于调换地上存续,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作出变更即可; 其
二,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 其
三,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转包人、出租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补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安置的对象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 条的规定,接包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对承租人却没有任何的身份限制。由于征地安置的对象限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要视其是否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定。如果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当然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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