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其有效性的判定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考量:
首先,若合同文书上并无公章,但包含了各个合同订立方的签署字样或是手印标记,那么此种状况下的合同是可以被外界视为具备有效性的;
其次,若不存在合同签名以及手印的记录,甚至合同也未能加盖公司公章,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的签章或者签名能够得到合法的补正或者追认,否则这份合同是无法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这份合同上既无公章又没有任何订约方的签字或手印,但却有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并实际履行了此类承诺,尽管如此,这份合同仍然是被认为有效的;
再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合同未加盖公章时,它的有效性应该算是待定的,即具有一种等待审批确认的状态。
只有在对方正式认证之后,这份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其效力将属于待定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从最初的确立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应,这种状态完全无效且无需争议,被明确确立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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