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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要想申请失业保险金,需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操作:
1. 首先,用工方必须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七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职工的资料,并且报备到档案里。
这时,破产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享受保险金的资格进行详细的审核。
2. 其次,在结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六十天内,申请者需要亲自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若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者需携带《失业证》以及退工登记表等材料,并携带个人身份证来到家庭所在地区(县)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处,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就近的街道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的银行储蓄账户及密码。
3. 最后,申领者应当在每个自然月的第五天至第二十五天间亲自前往区(县)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那么这部分未完成的金额就不能得到发放。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求职者,他们可以选择让自己的家人带齐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来代理办理这些相关事务:
(1)当失业者生病正在住院的时候,只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2)如失业者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行动不方便,只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
(3)倘若失业者患有精神疾病且正在院外治疗期间,只需同样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4)最后,如果是女性失业者生育子女后的前三个月之内,也只需要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即可。
(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有效期每六个月算作一次,在这个期间内,失业者应该听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安排,积极地参与职业培训和职业辅导,同时愿意接受就业推荐。
如果没有正当事由拒绝接受就业推荐的失业者,将被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24-03-07 11: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