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补充协议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独立存在的。
解析:
补充协议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独立存在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重要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达成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具有附属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专业解答“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
律师解析 补充协议单独有效。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拟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补充协议单独有效。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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