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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

柴** 安徽-淮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23 11:47:37 6人阅读

最近听说表叔被抓了,想问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可以说的详细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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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7-12-23 12:00:37 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
一,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前提,没有违反前述法规的,不犯本罪;第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对此格外留意;第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往往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
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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