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般不能仅凭签收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解析:
一般不能仅凭签收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而卖方出具结算单、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材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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