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中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假,怀孕至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7月至8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9个月后每周检查一次。具体一次是一天还是半天,用人单位应视检查项目,往来路程等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产检时间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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