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时,均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根据提取理由,还需提供:
(1)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
(2)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
(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必要时还应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建造许可文件(批准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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