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你好,关于外籍高管个人所得税问题,我的回答如下:外籍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型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能因为是非居民而与普通人员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因从事直接管理职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企业管理工作的 ,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区分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计算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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