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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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业主把楼顶搭建起来,还有三楼平台乱搭乱建,物业没有及时制止,业主有权拒缴物业费吗
业主不能因物业不维修房屋设备而拒交物业费。缴纳物业费和让物业对房屋进行维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不给业主维修房屋那么物业有过错,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不缴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当初业主对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产生了相关的维修费用,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在交纳费用时,可以从物业费中作相应的抵扣。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更多物业相关的知识,可以在中物教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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