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某某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532101196608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远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开远市昆河公路旁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2010)某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0)开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开远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9650.53)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此致上诉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