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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说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领导而言,包括指挥、命令、指示其下属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的权力。rn注:“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的职责,对他人得到或者失去某种利益有制约决定作用的工作和地位;“便利”就是一种便利条件或者方便条件。虽然在个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但也有其共性,通常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的权力。
2017-12-11 15:58: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