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户口登记申请表(市内跨区落户) □新城区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开发区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新城区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请在□中打“√”)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申请 落户 类别 出生日期 联系方式 原户籍地 派出所 所辖 派出所 年 月 日 申请 来汉 人员 基本 情况 原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自有房屋 拟落户地址 与申请人 关系 □自有产权房屋 □单位集体户 拟落户地 派出所 □社区公共户 姓名 公民身份身份号码 原户籍地址 随迁 人员 情况 个人 申请 (填写 主要事实 和理由) 本人承诺:本表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若被查证在 户口事项办理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需作假行为的,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 公安机关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留汉大学毕业生办理落户,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无自有房屋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工作地、租赁房屋所在地或借住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办理落户可选择以下两种渠道:
(一)网上办。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二)窗口办。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按照表格里给的落户类别,实事求是填写即可。
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一、办理条件: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凡户籍不在在武汉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办理程序:
(1)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向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入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附派出所签章)。
(3)经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调查核实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法办理。因此,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如果以入户为目的,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自己所购房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无法判断的,可向开发商及公安部门咨询。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但开发商承诺能够入户的,购房人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办理入户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信开发商口头承诺,否则一旦无法入户,在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未满16周岁的外地人在武汉购买商品住宅,及外地人在武汉购买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经营性用房及二手商品住宅,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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