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非法转让土地要怎么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及其公务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1.33公顷(20亩)以上;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高于上述数量标准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土地违法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土地管理法》从土地违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违法性质,将土地违法主要分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非法供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几种。从上述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通俗地说就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就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例中某地该企业占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这种合法用地手续的取得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因此也是不合法的。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占用土地经过合法的批准,但超出了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的行为。四是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
在判断本案该企业是否非法占用土地时,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荒地是不是就是无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用首先《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属于未利用地。可见,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荒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荒地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国有荒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没有确定使用权人,也不能说荒地就是无主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表现形式上就是要经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分为几个层次:
(一)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二)对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主体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还要由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解释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属“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土地违法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土地管理法》从土地违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违法性质,将土地违法主要分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非法供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几种。从上述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通俗地说就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就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例中某地该企业占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这种合法用地手续的取得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因此也是不合法的。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占用土地经过合法的批准,但超出了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的行为。四是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
在判断本案该企业是否非法占用土地时,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荒地是不是就是无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用首先《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属于未利用地。可见,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荒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荒地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国有荒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没有确定使用权人,也不能说荒地就是无主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表现形式上就是要经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分为几个层次:
(一)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二)对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主体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还要由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解释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属“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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