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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二手房买卖没成中介费还需要交吗

王* 广东-东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2.11.05 18:30:06 329人阅读

请问一下关于二手房买卖没成中介费还需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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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需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收取中介费:比如,在签完买卖合同后,房东临时跳价,而买家不接受最终导致交易失败,中介有权收取中介费。
2、中介未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适当劳务费:比如,买家看房后,觉得房价太高而房东又不肯让价,最终无法达成一致不能完成交易。
3、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无权收取中介费:比如,买家没有购房资格但是中介承诺可以买房,最终无法完成过户。
中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各种违约赔偿责任约定得越详细越好同时在在买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大型中介。

2022-11-05 18:32: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因素来判断房产中介经纪人的优秀程度:一、诚信度经纪人的诚信度直接决定了你对他的选择度,只有诚信的经纪人才能让你把购房的主动权交给他,也只有把购房的主动权交给你信任的经纪人才能让你购买到最称心的房子,因为他是用心在帮你买房子,而不是用嘴。二、专业度专业度是选择房产经纪人的首要条件,专业度包括对房价走势判断的专业、对经营区域楼盘出售情况的专业、对交易流程的专业、对贷款税费及合同阐述的专业、推荐房源性价比的专业、优化客户的购房计划方案的专业等。三、从业时间二手房的交易是长期复杂而专业的商品交易,没有长时间的锤炼肯定谈不上炉火纯青,因此,没有一定从业时间的房产经纪人不会是一个专业的经纪人,一般都要在2年以上。四、历史成交记录历史代表着曾经的辉煌,了解经纪人的历史成交记录有助于了解经纪人的综合实力,因为在余下的购房过程中你所选择的经纪人一直是你共战的盟友,没有人会找一个不如自己专业的经纪人做购房盟友的。五、口碑经纪人良好的职业口牌至关重要,在这个极具诱惑的行业,能保持良好的口碑无疑增加了对他的信任度。六、谈判能力及技巧经纪人的谈判能力及谈判技巧是能否帮你购买到“物美价廉”性价比高的房子的最关键的因素,不同的经纪人对同一套在卖的房子会谈判出不同的价格,这就是经纪人的最大的魅力所在。七、在所属公司的职位房产中介公司是以业绩的好坏来评定职位的高低的,一般来说职位的高低与其专业度、历史成交记录、谈判能力及技巧成正比。八、着装及仪容仪表着装及仪容仪表与经纪人的素质成正比,一般来说好的经纪人其着装及仪容仪表绝不会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产中介私自加价倒卖房产违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中介倒卖二手房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房产中介私自加价倒卖房产违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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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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