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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魏* 广西-来宾 宅基地咨询 2022.11.05 09:58:29 343人阅读

针对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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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转让的对方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如果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协议有效;如果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其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2-11-05 09:59:29 回复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转让的对方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如果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协议有效;如果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其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过只要房屋不倒,那就是单纯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不可分离,所以、自治区,然后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登记,继承。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如果将来重建必须向村委会重新提出申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移必须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有一点需要提醒。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出租住房后,使用权归村民所有,只是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赠与等权利,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买主就可以长期使用

宅基地可以转让,但需要满足受让人与宅基地所有人属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且户口在同一村可以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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