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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考虑到现行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劳动合同法》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您好!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你所述不详,难作具体分析。前述意见,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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