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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债通过什么途径交房产税

徐* 四川-阿坝 房产纠纷咨询 2022.10.15 16:32:28 344人阅读

房屋抵债通过什么途径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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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人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计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该类房屋若未过户未取得产权,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是否应从租计征,房产原值如何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坪估价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十条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计算缴纳房产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该房产出租。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北京一家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财政部。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事业单位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不论是否正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对纳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持有期间是否也应该缴纳房产税,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按照上述规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答,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65号)第四条规定,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房屋占一定比重,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人账?如果从价计征问。

2022-10-15 16:33:28 回复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一)对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根据民法原理及《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应包括预售商品房及其附属物、从物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的门窗、电梯、楼梯等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从物,如杂物间,随同主物一起列入抵押范围。但在预售商品房范围内新增加的房屋及预售商品房的天然孳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之列。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建筑物的关联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如果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处于划拨土地,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之列,并且无论该商品房是否处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的地下采矿权不属于抵押范围。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所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它包括银行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预售人之间、预售人与银行之间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贷款的义务,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对作为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还本付息的义务,预售人负有按约定交付预售商品房及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购房人只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所以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由预售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似乎加重了预售人的责任,但却是合理的。因为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基本由开发商所控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未参与工程与任何一个过程,所以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毁损由预售人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其尽职尽责,使抵押合同的实现获得一定的保障。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预售人应按规定为预购人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预购人收执。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须重新与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预售人不得将已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再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以及实施其他损害预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迟延交货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人说明。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后,只要主债务未得到清偿,无论抵押物位于何处,流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物的新所有人,这就是预售商品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其理论依据是物权优于债权,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所以房屋抵押权优于房屋交付请求权。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关于公司资不抵债如何清算破产的回答为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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