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集体没有足够的宅基地来分配,而对于确实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考虑申请将非基本农田的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rn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符合地方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缺少宅基地的村庄可以考虑将农用地批为宅基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的意见要求,农村土地承包要保持长期稳定,遵循“增长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性政策。确属于相关规定的新增人口的,且本村集体有可分包土地的,可以向本村村委会申请承包土地;不属于新增人口或本村没有可分包土地的,需要等待证策变动或本村可分包土地出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性规定要求,且申请使用和建设要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如果当事人依法依规符合申请条件,可以通过村委会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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