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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