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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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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赵** 青海-果洛 土地承包咨询 2017.10.04 15:51:42 58人阅读

我是一个大学生,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代理词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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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规定,发包方有义务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如果发包方不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7-10-04 15: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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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统一发包,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对象为耕地、林地、草地等。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代理词的相关信息

2017-10-04 15:5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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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承包土地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所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侵犯的状态持续,原告都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以保护物权的绝对性。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法院调取的《临时土地证》,也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成立,即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又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当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如果原告无权发包国有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实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在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上、以及被告是否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后,才能由本院予以管辖。
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原告不能提供其具备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及栽植的林木返还给原告。
四、案涉土地并非行洪河道。原告提供了某某县防洪工程图、某某县防洪工程图部分、某某县河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但是我方认对以上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异议(具体内容见质证意见),我方认为以上证据对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无证明力。
根据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地籍图,也可见案涉土地与周边土地性质相同,属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上述以外的土地。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五、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身为普通老百姓,对原告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既然发包了案涉土地,其就能合法的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抱着这样的心态,被告勤勤恳恳的劳作,多次出钱雇佣人工种植树木。由于案涉土地十分贫瘠,为了能够正常使用,被告还多次贷款雇佣机械改造承包地。被告在该承包地上已花费了某某元,为此背负贷款某某元。
六、如果法院对我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合同时,原告作为村集体组织,作为直接管理土地的组织,应当明知其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案涉土地的使用性质。被告身为普通百姓,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案涉土地是否可以承包。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负有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诉称被告对无效合同的签订有过错,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应赔偿被告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费、被告雇佣人工花费的费用、被告雇佣机械花费的费用、被告栽植的树木的价值以及被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某某某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法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
年 月 日
这就是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代理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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