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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证车辆交通局运管部门怎样处罚

苟** 辽宁-抚顺 交通违章咨询 2022.09.22 18:27:37 486人阅读

驾驶无证车辆交通局运管部门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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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022-09-22 18:29:37 回复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可以。
可以到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再到运管处办理营运证。
非营运机动车顾名思义就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
营业性运输车辆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十条第五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第
(七)项、第
(八)项、第
(九)项规定情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安委办要求,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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