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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合同微信记录是否能做证据

林** 福建-南平 工资福利咨询 2022.09.15 11:49:23 368人阅读

老板拖欠工资合同微信记录是否能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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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合同微信记录可以做证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022-09-15 11:50:23 回复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案件中,需要确认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1.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包含在对方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2.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对方送达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对方合法签收3.虽对方拒不到庭,但对方在收到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在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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