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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对标的保留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薛* 四川-凉山 合同纠纷咨询 2022.07.09 11:20:03 425人阅读

出卖人对标的保留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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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2-07-09 11: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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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业解答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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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能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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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办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 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动产的善意买受人; (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3)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债权人; (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2024.10.26 13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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